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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5, 2024 16:21:07 GMT -12
逆权侵占的历史 逆权侵占的制度并不新鲜,事实上,它有古老的法律历史,其起源、摇篮和发展都在罗马。这种机构的根源源于《12表法》,大约在公元前450/455年,在平民的强大压力下,罗马元老院制定了一套规则(latu sensu law ),建立了规范、保证和原则。罗马公民的民主权利。 传统主义历史学家将公元前 461 年裁判官职位的设立归功于平民保民官盖乌斯·阿尔萨。C. 负责起草一种法律形式,减少执政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产生了《十二表法》。 根据《十二表法》,当时逆权占有的期限对于不动产为两年,对于动产和其他权利为一年。 “表六 关于财产权和占有权 (……) 5。土地将在占有两年后通过逆权占有获得,动产在一年后获得。” 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法学家自己致力于发展逆权占有制度,仔细审查其概念和形式,从而为我们今天的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埃纽·多米西奥·乌尔皮亚诺Ulpiano,150-223,公元前),著名罗马法学家,其著作对罗马法和 WhatsApp 号码 拜占庭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他将逆权占有制度定义为“时间失效领域的获得”,即权占有是指通过继续占有一两年将域名转移给另一方:可动产一年,不可动产两年)。 然而,十二表法所规定的逆权占有远非我们现在所知的制度,因为它不允许原始获得省级财产(那些远离罗马、位于遥远的罗马行省的财产)的所有权,几十年来,无论是罗马还是贵族所有者,都没有占领或声称拥有这些土地。 针对上述情况,成立了长处方)研究所,即处方研究所。 对于这些情况,可以通过符合资格的临时占有动产 10 年或不动产 20 年来获得省级财产。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将一个机构,开始用消灭时效来涵盖取得时效,因为在他看来,在一段确定的时期内获得任何财产,仅此而已。而非处方形式。 随着法律的演变,使用权(取得的或消灭的)制度已经扩展并自我调节,例如,对占有者的善意和公平所有权的要求,以及禁止使用被盗财产、被盗公共物品等 巴西的使用权 使用权制度是通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且有资格地行使占有权来获取动产或不动产的一种原始形式,这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公平所有权的支持,无论是否有它的起源是占有者的善意,并在 1916 年《民法典》第 530 条第 III 项中得到正式确认,其中规定: “第 530 条。不动产的获得: (…) III – 通过逆权占有。” 现行《民法典》在其第二编第二章第一节中对不动产和第二章第一节对动产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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